生态环境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日前公布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清单》)。《清单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,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。
《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》 (2023年版)提出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,分别是:
1、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(PFOS类);
2、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(PFOA类);
3、十溴二苯醚;
4、短链氯化石蜡;
5、六氯丁二烯;
6、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;
7、三氯杀螨醇;
8、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(PFHxS类);
9、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;
10、二氯甲烷;(依据《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》( GB 38508), 水基清洗剂、 半水基清洗剂、有机溶剂清洗剂中二氯甲烷、三氯甲烷、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含量总和分别不得超过 0.5%、2%、20%。 )
11、三氯甲烷;
12、壬基酚;
13、抗生素;
14、已淘汰类(包括六溴环十二烷、氯丹、灭蚁灵、六氯苯、滴滴涕、α-六氯环己烷、β-六氯环己烷、林丹、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、多氯联苯共10种已淘汰类新污染物)。
上述14种新污染物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、限制、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。或被禁止生产、禁止加工使用、禁止新建生产装置、禁止进出口等。
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 年版)
第一条 根据《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制定本清单。
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。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,结合监管实际,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。
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、限制、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。
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农业农村、商务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,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、治理。
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。
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。
生态环境部官/网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(2023年版)》查看下载地址:
https://www.mee.gov.cn/xxgk2018/xxgk/xxgk02/202212/W020221230613338823204.pdf